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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
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20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
後一個月內,送登該機關公報。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20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
後一個月內,送登該機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