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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實際業務所需,及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修正,放寬受理申報機關辦理期限,
    並增訂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