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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
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
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
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