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
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
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
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
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
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
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
,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
察司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
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
,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及政風司代
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
辦人員到場說明。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函送法務部審核後,由法務部調查局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
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及政風司代
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
人員到場說明。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6 條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移送或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為初步審
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影本,函由法務部調查局審核後發
給。檢舉人亦得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向移
送或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就檢舉之貪污瀆職案件,應於收受
有罪判決後,檢附起訴書、判決書影本函知移送或其他受理檢舉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審核第一項之獎金,應組成審核委員會辦理之;審核委員應
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檢察司及政風司之代表。
前項審核委員會辦理給與獎金之審核,必要時得邀請承辦檢察官列席說明
。
民國 8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第 6 條
獎金由受理檢舉機關,函由法務部調查局審核後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