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與獎金:
一、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
二、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
三、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
四、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
五、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
六、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檢舉或受委託而檢舉。
前項第二款情形,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