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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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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經濟、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數及分佈;並將聘任之個人榮譽觀護人、團體榮譽觀
    護人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並受
    觀護人之指導:
(一)辦理社區處遇事務。
(二)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三)其他司法保護事務。
    團體榮譽觀護人辦理前項事務時,不得實施個案之個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