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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3
三、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經濟、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數及分佈;並將聘任之個人榮譽觀護人、團體榮譽觀
    護人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並受
    觀護人之指導:
(一)辦理社區處遇事務。
(二)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三)其他司法保護事務。
    團體榮譽觀護人辦理前項事務時,不得實施個案之個別輔導。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3
三、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經濟、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數及分佈;並將聘任之個人榮譽觀護人、團體榮譽觀
    護人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並受
    觀護人之指導:
(一)辦理社區處遇事務。
(二)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三)其他司法保護事務。
    團體榮譽觀護人辦理前項事務時,不得實施個案之個別輔導。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3
三  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經濟、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觀
    護志工之遴聘人數及分佈;並將聘任之團體觀護志工、個人觀護志工
    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觀護志工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並受觀
    護人之指導。
 (一) 辦理緩起訴社區處遇事務。
 (二) 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三) 其他司法保護事務。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3
三  榮譽觀護人除個人充任者外,共得商請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宗教
    、慈善、輔導或職業訓練等機關團體擔任,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遴聘,並層報法務部備查。
    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人數及分佈。必要時並得事先約集轄區內更生保護、
    觀護、教育、榮譽、輔導或其他機關洽商應聘人選。
    機關團體應聘為榮譽觀護人者,應將其工作人員造冊送請地方法院檢
    察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