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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64 條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
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
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