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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4 條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
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
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
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