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 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 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 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