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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62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
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
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
:
一、犯罪地不明。
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
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