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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7 條
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
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
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或
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