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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46 條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
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