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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6 條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 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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