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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第 8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不動產之處分,財產總額之增減,
董事之補聘、改聘、及組織之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並函告當地更生保
護會。
前項之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印信,由董事
長向該管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由董事長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