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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第 10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
件者,法務部得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
務部得命令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