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第 18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受保護人停止保護時,其為受
保護管束之人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
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