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受保護人停止保護時,其為受 保護管束之人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 觀護人。
本會之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由本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為更生保護而設立之輔導所,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應另行設計其會 計制度。
本會之會計制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由本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為更生保護而設立之輔導所,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應另行設計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