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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受保護人停止保護時,其為受
保護管束之人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
觀護人。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8 條
本會之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由本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為更生保護而設立之輔導所,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應另行設計其會
計制度。
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8 條
  本會之會計制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由本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為更生保護而設立之輔導所,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應另行設計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