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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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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
    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
    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簿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必要時應請承辦
    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