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8
八、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
    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
    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簿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必要時應請承辦
    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8
八、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
    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
    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簿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必要時應請承辦
    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8
八  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
    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
    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簿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必要時應請承辦
    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