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須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檔展 期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後,使得為之;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二次後如仍再續用,應先 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重新辦理調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