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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23
二十三、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須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檔展
        期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後,使得為之;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二次後如仍再續用,應先
        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重新辦理調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