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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3
二十三、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須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檔展
        期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後,使得為之;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二次後如仍再續用,應先
        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重新辦理調借。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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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須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檔展
        期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後,使得為之;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二次後如仍再續用,應先
        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重新辦理調借。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23
二十三  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須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檔展
        期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後,使得為之;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二次後如仍再續用,應先
        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重新辦理調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