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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11
十一、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及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
      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