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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9 條
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