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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第 9 條
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參與:
一、入校後曾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
二、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足認不宜參加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