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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3 條
少年矯正學校 (以下簡稱矯正學校) 對於學生入校後,應由各有關單位就
學生個人關係、犯罪原因、性向、境遇、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及其
他可供執行參考之資料詳加調查,並交由輔導處作成個案分析報告。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綜合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等相關學門判斷
之。
個案分析報告,一般教學部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應於十五日內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