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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19 條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應速報請假釋,經法
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已進入第一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
    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如有悛悔實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者,得報請假釋,經法
務部核准後得許假釋出校,假釋期間並應交付保護管束:
一、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二、進入第二級。
三、最近三個月成績,輔導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三分以上,
    學習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報請假
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