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
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
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