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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
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
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3 條
法務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矯正司、保護司、
政風司、人事處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矯正司司長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