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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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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戒治所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所時,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遴選
    移所之受戒治人:
 (一) 入所已完成新收調查者。
 (二) 戒治處遇尚未進至社會適應期者。
 (三) 無罹患重病、痼疾或精神、心理異常者。
 (四)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