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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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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健康檢查結果,認為有畸形或疾病者,應告知本人,並依其程度加
    以保護、治療等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