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4
四、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九條對於違規之學生扣除總分方式如下。
(一)對於違規者之評分:
      1.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二.五 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
        數十分之九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2.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四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數十
        分之八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3.簽處違規項次累加在五.五 分以下者,當月操行成績則依上月分
        數十分之七給分,並於小計分數扣分之。
      4.其他未詳盡之處依少年輔育院學生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一個月內違規二次以上者,依上述(一)款各項停、扣分標準累計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