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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4
少年輔育院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9 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