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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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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校置分校主任一人,由校長協調監、院首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綜理分校校務,並報請主管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