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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3
三  分校置分校主任一人,由校長協調監、院首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綜理分校校務,並報請主管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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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校置分校主任一人,由校長協調監、院首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綜理分校校務,並報請主管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