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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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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習學校於監、院設置分校,為力求學校化及避免標記作用,其名稱
    以各該校分校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