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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2
二  補習學校於監、院設置分校,為力求學校化及避免標記作用,其名稱
    以各該校分校稱之。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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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習學校於監、院設置分校,為力求學校化及避免標記作用,其名稱
    以各該校分校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