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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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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分校對於學生之操行考核及學業成績,應按月限期送交監、院,以
      為累進遇成績考核之依據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