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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14
十四  分校對於學生之操行考核及學業成績,應按月限期送交監、院,以
      為累進遇成績考核之依據或參考。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14
十四  分校對於學生之操行考核及學業成績,應按月限期送交監、院,以
      為累進遇成績考核之依據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