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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  本校應將分校教師名冊,送交監、院,由監核發出入監、院通行證,
    憑以進出監、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