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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10
十  本校應將分校教師名冊,送交監、院,由監核發出入監、院通行證,
    憑以進出監、院。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10
十  本校應將分校教師名冊,送交監、院,由監核發出入監、院通行證,
    憑以進出監、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