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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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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收容或羈押女性少年之處所應由女性職員管理之,男性職員非因執行
    職務之必要,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