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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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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則:在不抵觸現行法令基本精神範圍內,看守所所長應針對事實,
    力求改進充實設備,並就現有人員編制加以調整,增進工作效率,以
    求充分發揮羈押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