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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2
二  原則:在不抵觸現行法令基本精神範圍內,看守所所長應針對事實,
    力求改進充實設備,並就現有人員編制加以調整,增進工作效率,以
    求充分發揮羈押之功效。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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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則:在不抵觸現行法令基本精神範圍內,看守所所長應針對事實,
    力求改進充實設備,並就現有人員編制加以調整,增進工作效率,以
    求充分發揮羈押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