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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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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矯正機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時,
    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並製作紀錄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點
    所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