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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6
六、各矯正機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時,
    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並製作紀錄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點
    所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6
六、各矯正機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時,
    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並製作紀錄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點
    所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
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6
六  各監、院、所於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時
    ,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並製作紀錄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第三
    點所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