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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5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
棄而不遵從時」之情形,指受刑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液體、固體或化學等
物,經命其放棄而仍不遵從之行為發生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