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14
十四  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
      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查
      通過者,其該項目之成績,視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