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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
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接獲報告後,應
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之時間,必要時得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報監
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