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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8 條
執行機關應成立篩選評估小組、治療評估小組及輔導評估小組。
篩選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教化、醫事或社工人員計三人,
及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法律或
犯罪防治專家學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
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
會議,以篩選受刑人須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遇。
治療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
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專業醫事人員及監獄管教人員
至少七人以上組成,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該小組委
員推選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身心治療之成效。
輔導評估小組由執行機關副首長或秘書、管教人員計三人,精神科專科醫
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犯罪防治、
專業醫事人員計四人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
副首長或秘書擔任主席,定期或遇案召開會議,以評估實施輔導教育之成
效。
前三項之小組委員,由執行機關遴聘,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報請
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