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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四條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一
    項酌作修正,規定執行機關應成立篩選評估、治療評估及輔導評估小組。
三、增訂第二項篩選評估小組委員資格及人數規範。
四、現行第二項規定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三項。
五、現行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四項。
六、增訂第五項規定前三項小組委員由執行機關遴聘,任期為一年,並於期滿得續聘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三條第二項,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援引之項次
    。
二、為使治療評估會議委員能充分掌握個案情狀,俾利提出適切後續處遇建議,爰增
    列治療人員應列席報告個案治療狀況。
三、考量部分指定監獄非皆設有教化、戒護、調查、衛生等科及教誨師人員編制,爰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